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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收购(MBO)

时间:2012-03-13 10:52来源: 作者: 点击:
所谓MBO(Management Buy-out),即管理层收购,是指公司管理层在并购交易中一般以LBO方式直接收购本公司的 股票,并占有相当一部分股权的行为。公司管理层一般由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的高级职员组成。收购完成后。他们拥
所谓MBO(Management Buy-out),即管理层收购,是指公司管理层在并购交易中一般以LBO方式直接收购本公司的 股票,并占有相当一部分股权的行为。公司管理层一般由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的高级职员组成。收购完成后。他们拥有独立企业相当比例甚至全部的股权。通常交易规模越

    所谓MBO(Management Buy-out),即管理层收购,是指公司管理层在并购交易中一般以LBO方式直接收购本公司的 股票,并占有相当一部分股权的行为。公司管理层一般由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的高级职员组成。收购完成后。他们拥有独立企业相当比例甚至全部的股权。通常交易规模越小,管理者持股比例越高。

    公司管理机构向所有者收购股权,一般必须采用LBO方式进行收购,公司经营者若与外界金融机构合作收购公司,则称为MBO。就MBO与LBO的关系而言,MBO一定是LBO,而LBO不一定是MBO,通常敌意收购采用LBO,但LBO又不一定是敌意收购。MBO是为对抗敌意收购采取的防止策略一种,但MBO并非完全出此唯一目的。伴随着LBO的出现,MBO只是一种杠杆收购形式,由此诞生的还有职工控股收购EBO。但MBO另有一番特殊的意义,即对企业制度的创新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理论上来说,由股东推选董事会,再由董事会任命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从委托代理关系中形成一套科学的权力制衡机制。但是实际上企业的大权基本掌握在企业总裁手里,股东多半留于形式,由此出现了内部人控制问题。如果管理者与股东目标一致,可以说是同心同德,但实际上很难一致。股东目标是企业利润最大化,管理者是保持对企业的控制,增加个人收入或好大喜功,不惜牺牲股东利益。当然,股市的波动对的管理者有一种外部的约束机制,但这种行为不一定符合企业的长期利益。因此由代理问题引发的股东对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一直都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从母子公司的关系上说也是如此。母公司拥有众多的和分支机构,这些部门的管理者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可能与股东和总部管理者利益发生冲突或矛盾。总部如要直接监督,则需耗费大量财力、人力。即监督成本很高也未必有效。特别是当母公司涉足与本身业务不相关的行业时,更是如此。

    MBO的出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制度上的缺陷:

1. 管理者拥有企业的股权,企业业绩与管理者报酬直接挂钩,促使他们致力于引进创新,挖掘企业潜力,增加研究与开发等具有长期效益的投入。

2. 通过MBO形成的股权结构比较集中稳定,特别是机构股东的介入,使监督更加积极有效。他们拥有经验丰富的从业人员,常与管理者联合组成董事会,要求企业提供详细信息,监督企业、财务及其他政策,确保企业与机构自身目标收益率的实现。

3. MBO常伴有高负债杠杆作用,这可以进一步约束管理者的经营行为。企业管理者通过中介提供的财务杠杆,可以突破自有资金的数量限制,操作较大的企业,解决融资不足的问题,同时,高负债、高利息对管理者又形成强大的压力,迫使企业管理者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卧薪尝胆、废旧图新,努力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以最低的消耗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以降低利息费用和极高的负债水平。


    总之,MBO可以较好地实现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LBO可以实现企业管理阶层的个人梦想,在更大范围内形成并购企业、经营企业的动力机制。管理者能否取得金融等中介机构的支持取决于个人的经营业绩和声誉,面临高额高息负债能否收购成功,取决于管理者的经营管理能力;面临着外部收购者的角逐,MBO为管理者们提供了“优胜劣汰”的激烈的竞争机制,也为企业家提供了一个施展经营才华与能力的竞技舞台。

    当然,管理者采用LBO方式收购一家公司,并非一定要长久经营下去,很有可能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还清了债务,提高了企业价值,再把企业出售给感兴趣的买主,或者将公司再次变成公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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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之一,部分债权人或者债权人会议均有权申请终结整顿:
  1、不执行和解协议;
  2、有以下所列行为之一: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债权。

  三、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所列下列情形之一,应裁定终止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
  1、不执行和解协议;
  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
  3、有下列所列行为之一:
  1)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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