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MBO)若干法律问题 20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管理层收购(英文缩写MBO)被作为企业改制的一种新模式引入我国。1999年7月,自四通集团完成我国首例管理层收购(MBO)以来,最近几年势头发展非线性失真为迅猛。我国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有
三是管理层收购融资的问题。管理层收购是杠杆收购的一种。一般情况,在一个管理层收购中,管理层往往只能够支付得起总收购价格中的很小部分,因此,他们难以支付的部分和收购价格之间的差额就要通过融资来弥补。融得足够的资金来进行收购,可以说是管理层收购成功的关键。在中国目前体制下,国内企业的管理层收购的融资途径却十分狭窄,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个人及家庭储蓄、民间资本借贷、银行贷款,政府财政资金借给经营者、采用信托机制等。但由于个人及家庭储蓄、利用民间资本借贷所融资金有限,一般无法解决经理层收购所需资金。又鉴于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禁止用作股权权益性投资,采用这种融资方式的限制也很多。财政资金由于其政策性,所以很难进行。根据发达国家和国内发达地区的经验,利用信托方式进行融资是个可行的办法。 四是股权设置的问题。经营者持股达到决定性的程度,难以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平均持股,不利于管理层的稳定。MBO后管理层持股比例产生的问题是:持股过低,不利于激励及降低代理成本,持股比过高,则会产生新的管理股一股独大,而且由于信息不对称及实际控制的原因,公司治理结构存在极大缺陷,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护。为了有效制衡,是限定管理层的持股上限不是切实建立采取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制,如果缺失,必然会降低MBO的效率,亦会失去公正、公平。实施管理层收购后经营者和员工在企业合计所占总股权比例,从占10%至100%的都有。有关人士称,MBO在客观上导致新的“一股独大”。所以,MBO应该是以管理层为主,以20%为上限,管理层持大股,员工持小股,改名决策的分散。具体比例到多少可达到有效控制,与股权格局有关,并不一定要当第一大股东,也不一定绝对控股。高管人员之间的股权分配是个微妙、既牵涉到核心人物与其它高管人员的股权分配,也牵涉到其它高管人员之间的比例安排。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推荐用职位评估和人员测评的方法对各高管职位及个人的重要性和胜任力进行技术上的测定,从而代替主观上的判断,既可使核心人物脱离于纷争之外,又可防止“爱哭的孩子多吃奶”。 最后,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出台,经理层收购(MBO)将在新一轮中小国有企业改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进程的进一步深化,经理层收购(MBO)的规范之路必将迎来一个光明的前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