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第二章 国有股权的界定 第三章 国有股权持有和股权行使方式 第四章 国有股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国有股权收入及基础管理 第六章 国有股权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地方政府管辖的设有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各类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本办法所称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 第四条 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依法落实公司法人财产权。 (二)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 (三)保障国有股权益,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四)实行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 第五条 攀枝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国有股权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国有股权的界定 第六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时,可整体改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资产进行重组后设立。 第七条 设立股份公司,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应按国家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界定。 第九条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国有企业(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共4页: 上一页 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