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在举证上的问题。 我国民商法采用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及对自己造成实际损害,受让人是否知道情形等负举证责任,但在实践中,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日益频繁,债务人的财产日趋多样化,出现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举证困难的问题。首先,对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因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掌握不够明确,以及现有的社会财产制度的局限,故举证困难;其次,是对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中,“不合理”的标准难已确定;另外对受让人明知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中,受让人是否明知举证困难;并且对于债务人处分自身所有的财产,处分哪些财产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难以界定,举证也十分困难。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防止债权人随意行使撤销权,通过恶意诉讼干预债务人正常经营行为,又要充分考虑到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举证难这一实际情况。通过双方举证,一要审查债务人资产周转情况、不同行业的交易习惯,交易价格以及债务人诚信程度等基本情况;二要审查债务人处分财产的主观动机,是事实上的处分还是法律上的处分,处分财产是全部还是部分,是不良资产还是责任财产;三是审查确定债务人的处分财产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一般应以债务人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为标准。
五、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通过以上规定可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该期限不能象时效那样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但对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在审判实践却很以操作和掌握,应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实际交易情况具体考查和裁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