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0年4月15日,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浮图关公司)在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向其发出的22份债权确认书上盖章,确认了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自1997年7月至11月与之签订的22份借款合同尚欠的借款本息,其分别是:1997年7月签订的编号为97593、9759
综上所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的效力范围既不能包括行为被撤销后的返还请求权,也不能要求撤销相应的登记行为,更不能撤销低价转让行为之后又发生的再转让行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只能是使债务人浮图关公司与第三人博智公司之间的低价转让行为归于无效。现行的这种撤销权规定不仅与理论界多数将撤销权定义为形成权兼请求权的性质不符,也不能真正达到保全债权的目的。债权人为了通过行使撤销权将债务人与博智公司之间的关系恢复到交易前的状态,除了行使撤销权撤销交易行为以外还须要求债务人向博智公司提出因交易行为被撤销而返还财产的诉讼或撤销权人自己提出代位权诉讼请求博智公司返还财产。这样的诉讼机制太过于烦琐。但在《合同法》对此进行修改或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作出司法解释之前,法院只能依照现行《合同法》的规定来审理撤销权案件。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由于在撤销权的案例中债务人一般不会应债权人的要求向博智公司请求返还财产,而提出代位权诉讼又必须在撤销权诉讼之后另行提出,债权人在维护自身利益时可以考虑债务人与博智公司之间是否有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对于债务人与博智公司相互串通共同侵害债权的,可以提出侵权诉讼,直接将债务人与博智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赔偿损失。 同被告,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