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引发的撤销权成立要件与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引发的撤销权成立要件不同。认定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害及债权人债权应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低于撤销权人的债权为标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包括其享有的债权等财产权利
审判实践中,关于‘1年’期限的另一个争议问题是,‘1年’期限从何时起算?合同法规定1年的期限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那么,是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处分财产之日起计算,还是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害及债权之日计算?有的学者认为后一种计算方式比较妥当,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xxi]我们认为,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处分财产之日计算较为妥适。因为以第二种方式计算,很有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债务人处分财产后,经过了很长时间[xxii],债权人才以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了债权为由请求撤销,将财产恢复原状,这会使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甚至损害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例如,王某2000年1月将自己的房屋赠与李某,李某对其进行了装修并自己使用。2003年2月,张某以王某无偿赠与财产侵害了自己的债权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赠与行为。此时,如果法院判决撤销赠与行为,这对李某是不公平的,因为李某接受赠与物是善意的,而且装修又花去了一笔费用,这会造成李某的损失。因此,我们认为,关于1年期限的起算,还是应当以处分财产行为发生之日为当。 注释: [i]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0页。 [ii] 隋彭生著:《合同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4页。 [iii] (台)戴修瓒:《民法债编总论》,第204页。转引自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9页。 [iv] 例如,李某同张某订立借款协议,约定李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2003年12月1日偿还。同时,李某因购销建材,拖欠建材城货款30万元,还款日为2003年8月30日。2003年6月1日,李某将自己所有的桑塔纳轿车一部赠与自己的弟弟。张某发现后,以李某无偿赠与财产会导致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为由起诉,请求法院撤销李某的赠与行为。法院判决撤销李某的赠与行为。为防止李某处分财产,法院通知交通管理部门禁止给李某车辆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2003年8月,建材城因李某未偿还到期欠款,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李某偿还欠款。判决生效后,因李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变卖李某的桑塔纳轿车偿还建材城的部分债务。本案中,尽管张某行使了撤销权,李某的财产也被法院所控制,但该财产并未成为张某债权的担保,而是成为先期到达的建材城债权的担保。 [v] (台)张龙文:《债权人撤销权之研究》,载于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中) [vi] 隋彭生著:《合同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4页。 [vii] 放弃到期债权是指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这是对权利的抛弃,属于单方行为。在债务人欠有债务的情况下,放弃到期债权,必将减少用于偿还债务的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按照王利明先生的观点,债权在未到期之前债务人放弃债权,也属于处分该财产的行为,债权人也有权请求撤销。参见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2页。但合同法禁止对未到期债权的放弃行使撤销权。 [viii] 主要是指赠与。 [ix] 按照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的观点,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转让财产、抛弃财产、免除债务、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行为。参见王先生所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9页。 [x] 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2页。 [xi] 以下观点转引自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4—175页。 [xii] 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页。 [xiii] 隋彭生著:《合同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5页。 [xiv] 典型的例证就是许多商场为回笼资金,推销滞销商品,不惜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商品转售给受让人。 [xv]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4页。 [xvi]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4页。 [xvii] 关于此点的举证责任,本文前已论述,在此不再重复。 [xviii]最高法院有的法官认为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1年’期限是特殊的诉讼时效,参见曹守晔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载于《民事经济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xix] 王利明教授就持此主张,参见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0页。 [xx] 隋彭生著:《合同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8页。 [xxi] 隋彭生著:《合同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8页。 [xxii] 尽管这一期限并没有超过合同法规定的五年期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民商法博士·马强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