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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债权代位权(3)

时间:2012-03-01 15:47来源: 作者: 点击:
提要:《合同法》颁布后,其中的代位权备受众多学者及司法工作人员的关注,本文对代位权的起源、概念作了较详尽的阐述,同时对代位权与其他相似术语作了分析比较,归纳了代位权的特点,并结合《合同法》的解释对其构
提要:《合同法》颁布后,其中的代位权备受众多学者及司法工作人员的关注,本文对代位权的起源、概念作了较详尽的阐述,同时对代位权与其他相似术语作了分析比较,归纳了代位权的特点,并结合《合同法》的解释对其构成要件略作归纳。鉴于代位诉讼在理论及实践上均是薄

  (四)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力

  必要费用的负担。债权人对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返还。《合同法》第73条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这里《合同法》之所以没有将诉讼费用取代必要费用显然有立法意图,因为必要费用涵盖的范围更广,可以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复印费等合理的、必要的开支。那么除诉讼费用外,律师费、差旅费、复印费等开支是否可以由债务人承担呢?《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对此有这样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是,应当适当分担。当然,在这里我们不能必然推断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债务人负担,但从该条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信息:在合同法中,至少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可以列入必要费用的范围,而鉴于被代位行使的权利原本是债务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如果债务人积极行使的权利原本是债务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如果债务人积极行使其权利就不会引发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问题;正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所以债权人才不得不代位行使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此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应是债权人所应当支出的,而是由于债务人懈怠行为所导致的,因此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由债务人承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判决后受偿问题。过去一种理论认为法院只能判决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因为原告毕竟是代位行使债权。这种观点在合同法颁布后一段时间一直占上风,直到合同法解释的公布才得到改变。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将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消偿义务……。”笔者认为:法律赋予债权人直接追索次债务人的权利,应当认为不仅具有程序意义而且是有实体意义。同时这种处理方式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如果债权人不能直接受领,而确定财产只能归属于债务人,则会徒增讼累,浪费司法资源,这也符合“不告不理”原则。

  作者:会昌法院 周群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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