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4年11月23日,谭某与陈某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由陈某为谭某加工羊毛衫。2004年12月2日交货754件,其中货号为007的每件加工费15元,货号为008的每件18元,货号为010的每件15.5元。陈某接到上述订单后,又与金某签订了加工合同,将上述加工业务转包给了金某,
对于次债务人来说,其应当积极配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不应配合债务人逃避债务。否则,次债务人将因此而蒙受额外损失,因为《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责任编辑】陈爱芳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