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代位权诉讼的法律原理

时间:2012-03-01 15:47来源: 作者: 点击:
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合同法解释》第1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代位权诉讼之管辖与协议管辖、协议仲裁之协调问题 1、债权人与次
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合同法解释》第1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代位权诉讼之管辖与协议管辖、协议仲裁之协调问题 1、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首先

诉讼的法律原理" width="329" border="0" src="/info/hetong/upimg/userup/1111/150953242539.jpg" />

 

  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解释》第1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代位权诉讼之管辖与协议管辖、协议仲裁之协调问题

  1、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首先,依据《》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只能通过法院的途径进行,也即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这就排除了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仲裁协议的可能性。其次,应当认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亦无权就代位权诉讼签订管辖协议。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签订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应认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继续进行。但是,该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对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纠纷部分,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已经签订有管辖协议,应当如何加以协调之问题。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与协议管辖的法院不一致时的情况,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则不存在需要加以协调的问题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