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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的主要类型

时间:2012-03-01 14:06来源: 作者: 点击:
1.恶意磋商,即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借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然后突然中断缔约。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1)隐瞒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如当事人的资质、财产
1.恶意磋商,即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借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然后突然中断缔约。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1)隐瞒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如当事人的资质、财产状况等等。 (2)隐瞒标的物的真实情况,包括标的物的

  1.恶意磋商,即非出于合同之目的而借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然后突然中断缔约。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1)隐瞒的有关情况,如当事人的资质、财产状况等等。

  (2)隐瞒标的物的真实情况,包括标的物的瑕疵、性能、权利状态等等。

  若违反此项义务(隐瞒或虚告),即构成。

  3.违反通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害(没有及时通知对方有关的情况)。

  4.未尽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

  5.泄漏在缔约过程中掌握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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