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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购房合同意向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

时间:2012-03-01 14:06来源: 作者: 点击:
来自合同法栏目( /info/hetong/ )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购房单位。 原告(购房单位)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双方于2000年7月5日签订购房意向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拟
来自合同法栏目( /info/hetong/ )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购房单位。 原告(购房单位)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双方于2000年7月5日签订购房意向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拟建的商品房74套,房屋面积共计7195平方米(实际成交

   总之,缔约过失责任的应用使合同赔偿的时间提前到合同尚未成立之时,使基于双方订立合同的谈判准备过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与合同的履行所产生的期望利益同样地成为合同法所保护的对象。

   三、信赖利益损失的计算

   受允诺人在缔约过程中基于对允诺人的信赖,信其能够遵守其允诺,而这一允诺使受允诺人采取了使其受损的行为,因其行为所蒙受的损失应由允诺人进行补救。这种基于信赖而产生的利益损失为信赖利益损失,其唯一的补救方式即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认为,对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有两种手段:一种以期待利益为信赖利益损失;一种以实际损失为信赖利益损失。笔者认为,期待利益是合同成立或有效之后,合同圆满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它是建立在合同成熟(成立或有效)基础上的利益。对期待利益赔偿可使信赖的一方当事人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满足,并对致害方实施有效的惩罚。但是,将期待利益的赔偿纳入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范畴,混淆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界限。致使出现即使合同不成立,也可得到建立在合同有效基础上的赔偿,无形助长了恶意扩大损失的行为。尽管现行法律赋予尚未成立的合同以法律的拘束力,但是,也不能因此将违约的救济计算方法作为缔约过失的救济计算方法。因此,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是产生于合同不同阶段的不同利益,两者不能同日而语。

   信赖利益是对合同或要约赋予信赖的一方当事人所固有的既存利益,因善意信赖已经受到损失的这部分利益。对这部分利益进行赔偿符合民事责任救济方式的性而不是惩罚性的基本要求。当事人在缔结契约的时候,就已为自己制定了“罚则”,即在发生违约情况下的补救措施。这种“心照不宣的承诺”约束契约的双方主体,并在一方违反此种承诺时要求其承担对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将来计划的实施白白作了准备而遭受的损失。所以,对信赖利益的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基准点,最高不得超过期待利益。

   本案中,关于被上诉人的信赖利益损失有二种计算方法:1、应以现房屋每平方米的市场销售价格与当事人约定的房屋价格的差价乘以房屋总面积为被上诉人的信赖利益损失。2、应以现被上诉人已经另外购得的房屋总价款与原约定的房屋总价款的差价为被上诉人的信赖利益损失。第一种计算方法明显带有对上诉人惩罚之性质,该计算方法将上诉人可得利益作为被上诉人之损失,即变相将违约之可期待利益损失作为信赖利益损失,超出当事人能够获得的合理补偿范畴。第二种计算方法符合实际损失之说,受损人基于信赖合同可以有效成立,导致错失与案外人签订有效合同之机会,导致最终以超出原价格几倍的价格签订新合同,该部分多付出的损失为信赖利益损失。

   本案有一特殊之处:上诉人在签订意向书中已经对悔约行为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允诺,即意向书第七条第三款的约定。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受允诺人的利益,允诺通常情况下不允许反悔。该款的约定远远低于因合同不成立对被上诉人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因购房单位仅依此款主张损失,可视为对其他损失的放弃。因此,二审以意向书的约定判令损失,属公力救济对私力的尊重,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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