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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球培训班不退学费?格式条款被判无效

时间:2012-03-01 14:18来源: 作者: 点击:
因不退还剩余课时培训费,蔡文(化名)将北京市某网球培训中心告上法庭。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网球培训中心返还蔡文培训费、洗衣费共计6万余万。 2009年2月,蔡文到某网球培训中心参加网球
因不退还剩余课时培训费,蔡文(化名)将北京市某网球培训中心告上法庭。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网球培训中心返还蔡文培训费、洗衣费共计6万余万。 2009年2月,蔡文到某网球培训中心参加网球培训,双方口头约定培训期为一年,培训费用9万元。网

因不退还剩余课时费,蔡文(化名)将北京市某网球培训中心告上法庭。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网球培训中心返还蔡文培训费、洗衣费共计6万余万。

  2009年2月,蔡文到某网球培训中心参加网球培训,双方口头约定培训期为一年,培训费用9万元。网球中心向蔡文的母亲刘女士出示了一份《全训生入学须知》,其中第四条载明“学生在注册期未满时中途离训,中心将不做任何理由的学费顺延及退费”,刘女士对该须知进行了签字确认。办妥入学手续后蔡文开始在网球中心参加培训课程,一段时间后刘女士感觉蔡文的网球水平不升反降,于同年4月30日带蔡文离开了网球中心。

  蔡文起诉至一审法院称,网球中心教学有问题,离开时网球中心退还其培训费。但后来却以各种借口推诿,故请求判令网球中心返还未能提供教学服务的费用及洗衣费共计6万余元。网球中心辩称,中心从未与蔡文及其母亲达成退还培训费的合意,而蔡文在合同约定注册期内无故中途离训,已构成违约,按照《全训生入学须知》规定不应退还培训费。

  一审法院判决后,蔡文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之规定,提供者应遵循公平原则并不得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全训生入学须知》第四条属格式条款,且该条款关于“学生在注册期未满时中途离训,中心将不做任何理由的学费顺延及退费要求”之规定明显有失公平,且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故认定该条款无效。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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