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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三规限制商家霸王格式条款

时间:2012-03-01 14:18来源: 作者: 点击:
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不能免责 不得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数额 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营者
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不能免责 不得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数额 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类似本公司拥有

  

 

         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不能免责

  不得加重消费者数额

  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营者利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如遇损坏只赔偿同类胶卷”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办法》共分16条,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下列“霸王合同”格式

  最高罚3万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20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这一办法,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提起诉讼的权利;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违反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禁止单位与个人

  利用合同恶意欺诈

  而对于《办法》调整的范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当事人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类较为突出:首先,利用合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即合同欺诈;第二,利用合同,采用贿赂、胁迫、恶意串通等方法,牟取非法利益;第三,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

  据此,《办法》调整的范围及主要内容也相应分成以上三个基本部分,并根据每类合同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此外,针对有关单位与个人,为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办法》是如何规定的?上述负责人表示,由于在合同中实施的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的上述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其性质也是恶劣的,应该被禁止。

  因此,在《办法》中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此类行为,从事此类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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