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误解是误解一方非故意行为。如果表意人在订约时故意保留其真实的意思,或者明知自己对合同发生误解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果。 一、案情综述 2002年8月6日上午,原告某供销社因单位改制,将所属公房14间棉花仓库和后排
二是误解是基于内容的认识错误而发生的民事行为。误解必须是对民事行为的内容发生了误解,并导致民事行为的订立,从而使当事人能主张撤销的民事行为。误解当事人是可主张撤销的,但又是有条件的,如对订约的动机发生错误认识;对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发生错误认识;对某些用语发生错误,但不影响合同的性质和内容的,一般不应作为重大误解来处理。这里所指民事行为的内容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主要是指对合同主要条款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如本案“卖房契约”中,原告卖与被告后排两间附属机房所标明的界址应属主要条款。由于界址文字表意内容认识上的错误,导致原告买与另一购房者的一间房屋不能落实,而使被告意外地获得他人一间房屋,被告虽无故意侵占他人房屋的过错,但仍属民事行为上的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另一购房人。 三是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本案就是因为主要条款文字表意上的错误,致使该一民事行为产生重大误解,导致当事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上的不公平。 正是由于当事人对民事行为内容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发生的民事行为,必然会影响到其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因此才能称为“重大误解”。在大多数情况下,误解会给误解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法律正是从保护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误解方的利益出发,才允许其撤消或变更民事行为。 审理此类案件时,还应准确把握“重大误解”构成的条件。“重大误解”的认定,是应符合一定条件的,否则不能构成并产生使民事行为变更或撤消的法律后果。 其一,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的意思表示。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否则无从评价该表意是否存在着误解。其次,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本案就因在订立“卖房契约”划定界址表意上的错误,致使被告无偿获取他人一间房屋,造成这种不公平的交易后果。 其二,必须是对民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民事行为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民事行为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一方的民事行为目的不能达到。若仅仅是民事行为非主要内容发生误解,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 三是,误解是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即由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本案造成的“重大误解”完全是由于原告书写界址表意上的错误,签订契约前被告并不知情。契约生效后,被告误认为买卖成交的结果就是如此。由此可见,善意的误解完全是由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如果是因他人故意捏造虚假事实使一方陷入错误,则属于欺诈而不是“重大误解”。 四是,误解是误解一方非故意行为。如果表意人在订约时故意保留其真实的意思,或者明知自己对合同发生误解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果。在此种情况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按“重大误解”处理。 三、掩卷沉思 该案经过三次审理,一次是原告主体设立不当撤诉,二次是原告诉讼请求不当(原告不应主张变更而应主张撤销)判决驳回,最后一次是原告向法院申诉后,法院决定再审才经调解了结此案。一项简单的“重大误解”民事行为几经诉讼才予了结,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本人也因此有感而发。 应当明确,民事行为“重大误解”的认定,是有其法定表现特征和构成条件的。正确把握认准其表现特征和构成条件,坚持就案析法,剖案析凝,就能有效地避免出现本应是“重大误解”而不会以一般误解来处理。 就本案而言,审理结果上并未出现失误,但从司法为民的目的和司法公正的社会效果出发,也应直得我们反思。从《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这两个法条条款内容来看,都规定了“重大误解”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消和变更。特别是《合同法》条款明文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这些规定当事人起诉时不知情或不完全知晓的情况下起诉的,我们不能轻易地启动诉讼程序,机械地依法进行居中裁判,而应当体恤群众的痛楚,因此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就应告知当事人,如何适法和书写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就可以避免当事人徒劳无功,造成多次诉讼,浪费诉讼成本。 目前我国仍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改制的重要历史时期,国有资产采用公开拍卖方式出售,仍是被改制单位清资统筹进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如该案原告公开拍卖公有房屋,因工作不慎交易中出现民事行为上的“重大误解”,经自身努力无力纠正的情况下,对此明摆的事实,原告两次向法院起诉仍未解决,耗费诉讼成本姑且不说,而就其因“重大误解”造成另一买受人获取的权益不能兑现,也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反思。 作者:张忠发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