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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重要措施的违约责任制度与合同债务联系密切。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
-54-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根据发包人委托,在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人确认后使用,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产值统计报表等开工后每月25日提供。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施工作业现场范围内如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如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交付前,由承包人负责成品保护并承担相关费用(含特殊专业分包工程),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工程交付后,如发包人委托承包人看管,或发包人提前使用而造成的损坏,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对已完工程成品保护有特殊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55-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开工前由发包人提供具体实施方案,承包人负责具体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照当地关于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的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伍天。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上述文件后参天内确认,逾期则视为认可。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工程总体施工进度计划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安排,实际施工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双方协商另行调整。 -56-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3.1条、第13.2条执行。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施工过程中双方协商决定。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条执行。 五、安全施工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0条、第21条、第22条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57-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①依据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单、现场签证单及发包人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竣工图等按实结算工程价款; ②施工期间材料价套用同期的"江西省南昌市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无信息价套用的材料由双方共同协商认价; ③计价依据:桩基、土建、装饰工程定额套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江西省单位估价表》(2001版);水电等安装工程定额套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江西省单位估价表》(2001版);市政总体工程定额套用《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江西省单位估价表》(2002版)。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如有其他因素,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58-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无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前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发包人在收到已完成工程量和当月工程量报表柒天内予以核实确认完毕,逾期则视为发包人认可。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按承包人每月完成的工程价款的85%,在次月5日前支付给承包人,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至工程总造价的90%,余款待工程结算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个月内结算审核完毕)七日天支付至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7%,留工程结算总造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基础、主体结构和装修部份的质量保修金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一个月内付清,其余部份的质量保修金按国务院第279号规定-2001年1月30日《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的保修期满后分别付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 -59- 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7.4条(1)执行。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7.4条(2)执行。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7.4条(3)执行。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7.4条(4)执行。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7.4条(5)执行。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7.4条(6)执行。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认可签证后,按有关造价取费规定结算。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按设计和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材料设备的合格证明。 -60- 八、工程变更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为按实结算,结算原则如下: 1.工程量依据审定的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双方工作联系单、施工图纸变更、现场签证单、技术核定单等办理决算。 2.计价依据:桩基、土建、装饰工程定额套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江西省单位估价表》(2001版),水电等水电等安装工程定额套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江西省单位估价表》(2001版);市政总体工程定额套用《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江西省单位估价表》(2002版)。 3.工程材料定价套用施工期间同期"江西省南昌市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无信息价套用的材料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协商共同认价。 4.涉及工程价款结算,在本合同中未予明确的,双方协商补充。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