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999年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借鉴吸收了各国和国际立法的优秀成果与成功经验,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与可适用性,但是,仔细推敲之下,其不足与缺漏仍随处可见,而所谓不到位的地方及时很小也会对整个制度的完备产生影响
注释: [1] 该案中,被告同意从1852年6月1日起雇佣原告为送信人,雇佣期为3个月。但在同年5月11日,被告写信向原告表示他将不拟履行合同。5月22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在5月22日和6月1日之间,原告找到了其他工作。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主要理由是:原告的起诉并不过早,如果不允许他立即起诉主张补救,而让他坐等到实际违约的发生,那么,他必将陷入无人雇佣的境地。 [2] 该案中,被告于婚前向原告许诺,他婚后将他的一栋房屋转归原告所有,但被告此后又将该方卖给第三人,使期许诺成为不可能。法院对此判断:尽管不排除被告重新买回该房屋以履行期许诺的可能性,但原告仍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3] 译自《美国统一商法典》1990年文本。转引自吴志忠《对完善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建议》,载《商法研究》第二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月出版。 [4]译自《美国统一商法典》1990年文本。转引自吴志忠《对完善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建议》,载《商法研究》第二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月出版。 [5] 引自冯大同《国际货物买卖法》附录一,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6] 同上。 [7] 同上。 [8] 史尚宽:《债法总论》,第564页。 [9] 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404页。 [10]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3月第1版,第157页。 [11] 史尚宽:《债法总论》,1978年9月版,第567页。 [12] 李永军:《我国合同法是否需要独立的预期违约制度》,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6期。 [13] 基于此有人认为,第108条规定的只是明示预期违约而没有规定默示预期违约(见刘凯湘、聂孝红《论〈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上的缺陷》,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1期)。从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方式推断出没有规定该违约制度显然是不合理的,有本末倒置之嫌,但不管怎样,默示预期违约的救济制度的完善是一项很现实急迫的任务。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买卖合同范本相关知识,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