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情事变更原则一直被视为对契约严守的相对突破,在德国表现为法律行为基础制度,法国表现为不预见理论,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合同落空理论加以规制。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其在我国适用中应明确其适用法律要件,辨析其与周边法律制度之关系,从而最终确定其适用的法律效
[3]参见高人民法院法函(1992)27号。 [4]参见《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4辑,第127页以下。 [5]1993年5月6日法发[1993]8号。 [6]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2000年版第147页。 [7]参见江平主编《民法学》2000年版第216页。 [8]参见韩世远、《情事变更原则研究》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4期第435~455页。 [9]参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6?2?3条第1款。 [10]参见欧洲合同法原则6:11条第2款前。 西南政法大学·李益松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