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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情事变更的实际适用(4)

时间:2012-03-01 15:10来源: 作者: 点击:
摘要:情事变更原则一直被视为对契约严守的相对突破,在德国表现为法律行为基础制度,法国表现为不预见理论,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合同落空理论加以规制。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其在我国适用中应明确其适用法律要件,辨析其
摘要:情事变更原则一直被视为对契约严守的相对突破,在德国表现为法律行为基础制度,法国表现为不预见理论,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合同落空理论加以规制。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其在我国适用中应明确其适用法律要件,辨析其与周边法律制度之关系,从而最终确定其适用的法律效

  [3]参见高人民法院法函(1992)27号。

  [4]参见《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4辑,第127页以下。

  [5]1993年5月6日法发[1993]8号。

  [6]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2000年版第147页。

  [7]参见江平主编《民法学》2000年版第216页。

  [8]参见韩世远、《情事变更原则研究》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4期第435~455页。

  [9]参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6?2?3条第1款。

  [10]参见欧洲合同法原则6:11条第2款前。

  西南政法大学·李益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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