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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不适用后履行抗辩权(2)

时间:2012-03-01 15:13来源: 作者: 点击:
银嘉宾馆与微冠公司签订数码KTV自动播放系统购货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一、银嘉宾馆所需KTV自动播放系统十二台由微冠公司提供并安装调试四、付款方式:1.合同预付订金2万元;2.提货前付4万元;3.安装
银嘉宾馆与微冠公司签订数码KTV自动播放系统购货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一、银嘉宾馆所需KTV自动播放系统十二台由微冠公司提供并安装调试四、付款方式:1.合同预付订金2万元;2.提货前付4万元;3.安装调试完毕付2万元,余款6.4万元分三个月付清(第

    笔者认为:所谓后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基础和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有一定的关联性,两项债务间应当有对价关系。本案中,银嘉宾馆迟延付款与微冠公司提供的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并不存在对价关系,所以微冠公司不享有后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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