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支付条件(3)
时间:2012-03-01 15:13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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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光阳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欠款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化工程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光阳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
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光阳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欠款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化工程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光阳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阳公司) [案件基本事实] 巨化工程公司与光阳公司于19
[对本案的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工程款的支付。巨化工程公司请求支付工程示例的上诉请求能否支持,关键在于还款协议约定的条件是否构成工程款支付的条件,光阳公司的能否成立。 一、关于光阳公司的后履行抗辩权能否成立的问题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可能为了保护自己的凳利益,而拒绝履行自己的相应义务。《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条即是关于后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互为重要任务原因,互为给付,一方的履行与另一方的履行是互为因果和具有关联性的。(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且后履行一方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某些权利,从而区别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正是因为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才有权在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之前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3)须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只有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义务或其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才能行使。假如先履行一方已适当地、全面地、正确地履行了其合同义务,自然无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余地。此外,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义务”主要是指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如系从给付义务未履行的,一般不能发生先履行抗辩权。 本案中,巨化工程公司完成安装工程与光阳公司支付工程款基于同一合同而产生,为对待给付,互为条件和原因,具有关联性。巨化工程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安装工程,并经验收合格,光阳公司本应按合同的约定在安装完工后支付工程余款30万元。还款协议中约定的巨化工程公司为光阳公司整改调试且开机成功,并交付电气、仪表竣工资料,与光阳公司支付工程欠款30万并非对待给付,不具有实质上的关联性,同时两者非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光阳公司不能据此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二、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 工程款的支付,巨化工程公司与光阳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明确的确定:光阳公司在安装完工后支付工程款10万元,余款20万元在1998年10月底结清,逾期支付加收每月1.5%银行利息。《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巨化工程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安装工程,并经验收合格的事实清楚。因此,光阳公司按合同约定在安装完工后支付工程款10万元,在1998年10月底付清余款20万元。光阳公司未按期支付方式的新约定。双方当事人本应按还款协议的经约履行。但巨化工程公司未及时完成整改调试工作,亦无证据证明已交付仪表和电气了竣工资料。光阳公司认为还款协议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是附条件的,即巨化工程公司为光阳公司整改调试并开机成功,同时交付电气、仪表资料后,才有权请示光阳公司支付工程欠款。整改调试工作,光阳公司已委托他人完成,巨化工程公司不可能、也无必要再进行整改调试。巨化工程公司也已将大部分竣工资料交付光阳公司,未交付仪表和电气竣工资料不属主要义务,不足以构成不支付工程欠款的依据。《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加台湾地区民法第264条规定,因契约互负债务者,于他人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之义务者,不在此限。他方当事人已为部分之给付时,依其还必须形,如拒绝自己之给付有违背诚实及信用者,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由此,当事人无论是履行合同义务还是行使合同权利以及抗辩权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付款条件成立,巨化工程公司请求光阳公司支付工程欠款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光阳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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