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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后履行抗辩权’的案例

时间:2012-03-01 15:13来源: 作者: 点击:
一起关于后履行抗辩权的合同案例 前不久,刚代理完结一起涉及到后履行抗辩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想来在诉讼实务中操作并不是很多见的,在本案结束后,将这个案件写出来,以供同行们在遇到同类案件时多一个参考吧。
一起关于后履行抗辩权的合同案例 前不久,刚代理完结一起涉及到后履行抗辩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想来在诉讼实务中操作并不是很多见的,在本案结束后,将这个案件写出来,以供同行们在遇到同类案件时多一个参考吧。 案件的起因倒并不是复杂的,我的一家位于江苏张家港

  一起关于‘后履行抗辩权’的合同案例

  前不久,刚代理完结一起涉及到后履行抗辩权的买卖案件,想来在诉讼实务中操作并不是很多见的,在本案结束后,将这个案件写出来,以供同行们在遇到同类案件时多一个参考吧。

  案件的起因倒并不是复杂的,我的一家位于江苏张家港地区的与天津一家工程公司就阀门设备的购销达成了一份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由我方当事人向天津公司提供设备,由天津公司于合同签署后数日内预付合同总价30%的款项,同时约定在我方当事人正式交付设备前,需由天津公司将合同余款付清。合同总价为158000元,预付款30%则是47400元。天津公司于合同签订数日后,向我方当事人支付了合同款40000元,依30%的预付款计,天津公司少付了4700元,而这一单方变更预付款数量的举动事先并没有与我方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对此,我方当事人表示异议,但对方始终也未能补足30%。再到后来,天津公司提出要求我方当事人退回款项,此举另我方当事人不解,因为我方当事人已经将要运送的设备备好准备对方接收呢,合同订得好好的,怎么说不要就不要了?故我方当事人严辞拒绝,不同意对方要求退款的意思表示。

  后来,双方就此问题相持不下,天津公司遂一纸诉状将我方当事人告上法庭,要求与我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要求我方当事人退回款项,其主要的理由是我方当事人没有及时交付货物,导致其客户与其解约。

  接手本案后,从当事人提交给我的证据反映出,本案并非我方当事人先行违约,而是天津公司事先在预付款的支付上就存在违约之处。我方当事人不履行后续的交货行为,是完全有理有据的抗辩举措。于此,我向当事人提出,除了依法行使作为被告的抗辩之外,可以考虑对天津公司提起反诉,主要依据是对方违约,我们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随后,我方拟好反诉状递交了受案法院,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了民事判决,判决证明,我们对案件代理的方案没有错,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了我们的反诉主张。

  我代理此案的主要思路是,本案的合同履行存在先后的顺序,对方先行违约就是我方依法主张后履行抗辩权的基础,故而我方在不同意对方诉请的基础上,另行提出反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

  附:张家港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东方xx(天津)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与被告张家港保税区xx贸易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 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春独任审判。审理中,xx公司提出反诉,本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并于2009年8月 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前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诉称:我公司的客户于2008年3月底向我公司订购气动薄膜调节阀,并要求我公司于 8月上旬交货。为此,我公司与xx公司于2008年4月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向其购买气动薄膜调节阀以及支付预付款12周内交货。同年5月9日;我公司支付了预付款40000元,但直至合同约定的最迟交货时间2008年8月3 日止,xx公司一直未能发出提货通知并导致我公司的客户取消订货及主张索赔。因此,xx公司的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合同、被告返还预付款4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xx公司答辩并反诉称:xx公司没有支付全部的预付款,且在我公司多次催讨的情况下仍未付清预付款以及其他款项,xx公司已构成违约,故我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同时反诉要求法院判今xx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合同余款118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违约金474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08年4月 22日,xx公司(买方)与xx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产品合同》(合同编号DH-08-022),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韩国产气动薄膜调节阀一台,金额158000元;卖方在收到预付款后12周发货至买方指定地点;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额的30%货款,发货前付清余款;卖方未按合同交货;每延期交货一周应偿付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1%违约金;买方中途无故退货,应偿付退货部分货款总值30%的违约合;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卖方不能按约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电报通知买方,如果买方提出要求卖方还应以挂号函提供事故证明文件等。同年5月9日,xx公司支付给xx公司40000元。同年9月23日,xx公司向xx公司传真了一份《到货付款通知》;主要内容为:贵公司所订购的调节阀已报关完毕;现存放于我公司,请贵公司尽快办理剩余货款118000元,款到即发货。但xx公司收到传真后并未支付余款,直至2009年4月14日才传真给xx公司一份《声明》,主要内容为:我公司于2008年5月9日支付了预付款,按照合同到货期应为8月初,而贵公司到货通知为2008年9月23日已经迟延了我公司向客户交货的日期导致客户取消合同给我公司带来很大经济损失,但我公司本着友好协商原则不予追究,请贵公司退还预付款40000元。xx公司接到传真后拒绝退款,为此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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