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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两种迟延履行金数额的确定(2)

时间:2012-03-01 15:29来源: 作者: 点击:
根据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性质,迟延履行的责任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其法律后果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二种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指定
根据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性质,迟延履行的责任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其法律后果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二种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其法律后果是应当支付迟延履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某种原因,案件进入再审程序,这样执行案件必须中止执行。待再审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也存在着两种情况。如果重审后维持原判,迟延履行期间应以原判决书指定的时间为主。如果重审后依法改判,应以改判后的判决书指定期间为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被执行人以上诉为由逃避迟延履行的责任,从而更加合理保护人的合法权益。

  4、中止案件的起算时间

  执行中止仅存在于执行程序过程中,执行程序开始前和终止后均无执行中止可言。执行中止仅是执行程序暂时停止。一般是基于法定原因,即致使执行中止的特殊情况一般由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中止案件的迟延履行金的计算也分几种情况。

  一种是和解执行案件,在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后,未到期前,不应计算迟延履行金。一种是由于申请执行人自己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执行的,不应计算迟延履行金。例如,法院冻结财产后,由于申请人不能垫付相关费用,被执行人也无能力支付造成执行中止的,在中止期间也不应该计迟延履行金。

  5、分期给付案件的起算时间

  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时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有的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确有困难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可分期付款。在这种情况下,迟延履行利息可分段计算,分段计算应该是分期给付到期未履行的时间为起算时间。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本金和利息应分开计算,不能重复计算利息,在本金未履行完毕时,分期所付出的款项应算作本金而不应算作利息,否则会出现重复计算的情况。对计算后一段利息时,对已经履行的本金应予扣减。

  (四)被执行主体发生变化后迟延履行金的承担

  被执行主体的改变主要有三种情况:变更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和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由于这三种改变的性质不一样,所以迟延履行责任承担也不一样。

  (1) 变更被执行人

  《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他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由此可见,变更被执行人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由于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二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在这两种情况下,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或法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他们的权利义务已经由其承受人承受,这在民法上是一种民事转承关系,承受人承受的是被执行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迟延履行利息应由被执行人全部承担。但有一种情况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规定,公民的遗产继承人只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对超过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的迟延履行利息遗产继承人不承担履行义务。

  (2)追加被执行人

  追加被执行人的,追加的被执行人和原被执行人对债务的履行是一种共同承担的关系,其实质是一种连带的民事责任,追加被执行人并不免除原被执行人的义务。所以,追加被执行人后如同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应由追加的被执行人和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一样,迟延履行的利息也应由他们共同承担。

  (3)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指定期间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就是说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到期债务人对债务没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而不必经过诉讼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到期债务人只在到期债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超过的部分不承担义务。所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的,到期债务人只在到期债权范围内承担迟延履行利息,超过的部分仍由被执行人承担,而不应由到期债务人承担。但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第三人在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送达后,拒不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的话,一样可以从生效之日起计算迟延履行金。

  第二种 关于不履行其他义务迟延履行金的确定

  迟延履行金是被执行人,迟延给付金钱以外的其他义务应当承担的方式。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责任问题,在执行实践中也大量存在,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等,都属于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责任方式。返还财产则比较中性,它可以是返还金钱形式的财产如货款、或预付金等,也可以是返还其他非金钱形式的财产如彩电、家具等商品。尽管商品也可用金钱价值来衡量,但其使用价值毕竟不能用利息来计算。由于非金钱给付义务的不可等值性,决定了它不可能有具体的、确定的计算标准,也就决定了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确定标准的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规定,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无论申请执行人有无损失,被执行人均应承担迟延履行金。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所造成的后果,在确定迟延履行责任时,由于可遵循的法律规定很少,故在司法实践中应灵活掌握,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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