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性质,迟延履行的责任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其法律后果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二种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其法律后果是应当支付迟延履行
⑴ 执行标的为有价证券、票据和种类物的。对执行标的为有价证券、票据和种类物的执行,虽然也属于非金钱给付义务,但它具有很大的流通性,对此类物的执行,应比照金钱给付义务,以实际面值和市场价值为基础,以同期最高贷款利率的双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⑵ 执行标的为特定物而无法返还的。标的为特定物而因原物不存在而无法返还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4条规定进行折价赔偿后,法院应以所折算价款为基础,按照给付金钱义务计算迟延履行金。 ⑶ 代为完成一定行为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委托他人代被执行人完成某一行为的,被执行人除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外,还应以实际支出费用为基础,比照金钱给付义务,另外支付迟延履行金。 ⑷ 当事人必须为一定行为的。被执行人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执行案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应比照为一定行为费用的双倍以内支付。 法律快车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