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2年2月18日,被告李方来到由原告海河房地产公司承建的海河花园的售楼中心,经售楼中心的销售人员孙红介绍,李方决定购买海河花园7号楼2单元 101室和201室建筑面积均为100平方米的二套住房。孙红填写了两份购房格式合同。其中填写价格:101室为 2200元/平方米
三、代结语 本案应当认定原告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其主张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权利均已丧失之事实,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4、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确认原告与李方所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