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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定作人的随时解除权

时间:2012-03-01 16:47来源: 作者: 点击:
《合同法》的第268条明确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见,定作人所享有的实际上是一种法定任意解除权。 所谓法定就是说必须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种类(如承揽合同等)
合同法》的第268条明确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见,定作人所享有的实际上是一种法定任意解除权。 所谓法定就是说必须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种类(如承揽合同等),所谓任意就是说解除合同时不需特定的理由。也就是

  《合同法》的第268条明确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见,定作人所享有的实际上是一种“法定任意解除权”。

  所谓“法定”就是说必须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种类(如承揽合同等),所谓“任意”就是说解除合同时不需特定的理由。也就是说,定作人解除合同是法定,不必有什么理由,只要定作人认为自己不再需要继续此项,即可予以解除。

  “随时”意味着定作人的这种解除权的行使不受时间限制,定作人在合同订立后承揽人开始工作之前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在工作进行的任何阶段解除。

  另外,为了保护承揽人的利益,定作人行使合同的随时解除权给承揽人造成损失时,应当向承揽人赔偿损失。要注意的是,这里讲的是“赔偿损失”,而不是“”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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