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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担保人还需担责吗

时间:2012-03-01 16:50来源: 作者: 点击:
【案例】 王某向李某借款,双方签订协议。赵先生做担保人,并以城区的一座房屋作抵押。当日,赵先生将房产证交付李某,但二人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王某到期未按约还款,赵先生想问,自己应当承担什么责
【案例】 王某向李某借款,双方签订协议。赵先生做担保人,并以城区的一座房屋作抵押。当日,赵先生将房产证交付李某,但二人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王某到期未按约还款,赵先生想问,自己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案例】

  王某向李某借款,双方签订协议。赵先生做人,并以城区的一座房屋作抵押。当日,赵先生将房产证交付李某,但二人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王某未按约还款,赵先生想问,自己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以城市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李、赵二人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无效。

  至于赵先生的责任问题,要看债权人是否有过错。这份抵押合同,之所以无效是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所以,赵先生应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而非抵押担保责任,其责任范围不应超过债务人王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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