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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委托过期,合同被判无效

时间:2012-03-01 16:50来源: 作者: 点击:
房产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将房屋所有权及房屋使用仅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依约支付相应金额的过程。家住思明的张先生,最近为了一套租住多年的房子烦透了心。本来他觉得房子住着不错,便跟房产中介签订买卖合同,
房产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将房屋所有权及房屋使用仅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依约支付相应金额的过程。家住思明的张先生,最近为了一套租住多年的房子烦透了心。本来他觉得房子住着不错,便跟房产中介签订买卖合同,还交了定金。但他却迟迟等不来房子过户手续的办理,

  房产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将房屋所有权及房屋使用仅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依约支付相应金额的过程。家住思明的张先生,最近为了一套租住多年的房子烦透了心。本来他觉得房子住着不错,便跟房产中介签订买卖合同,还交了。但他却迟迟等不来房子过户手续的办理,因为房子已由中介卖给了他人。于是,他把房主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张先生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中介公司与张先生签订合同的时候,中介公司并没有得到房主施先生的委托。

  经查,2004年初,张先生从中介公司施某那里得知,他所租住的房子要卖。由于住得舒心,张决定买下这套房子,并与其签订买卖合同,预付2万元定金。随后,张先生催施某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等事宜,但施某一直以房主在国外为由迟迟不办理过户手续。

  2006年10月,张忽然得知,该房子让中介卖给了童先生。于是,他将房主施先生、房产中介公司的施某及童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房主施先生是菲律宾人,因其长期不在厦门,他曾两次将房子委托给中介公司施某打理。第一次的从1998年11月11日至2000年11月11日;第二次则是2006年10月9日至2007年5月23日。

  法院认为,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时,中介公司的授权已过期,因此该合同无效。而童先生2006年8月23日与施某签订买卖合同时,施先生的委托书载明买受人为施某和他的公司管理人员,而童先生不是房产中介公司管理人员,所以该合同也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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