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公司系方某等五原告与被告陈某案外人刘某、王某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某日八位股东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关于实行风险承包的决议》。决议主要内容如下:陈某对甲公司进行风险承包;承包期为三年;年承包费为15万元;交付承包费后剩余利润由陈某支配,亏损
综上所述,该案股东会形成的决议中并无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应认定风险承包合同有效,股东陈某应按合同履行支付承包费的义务。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张晨菁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