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金华,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乡县安裕乡。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下东门新街04号。 2003年8月11日原告金华在被告农行安乡支行大鲸港营业所开户,办理了一折一卡,卡号为62284808。20
二、本案不符合按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的条件 本案存款合同的物“货币”为种类物,金华将存款存入农行安乡支行开设的帐户后,其存款所有权及风险责任随之转移至农行安乡支行。金华起诉是按储蓄存款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向农行安乡支行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根据法院查明确认的法律事实足以佐证金华的诉讼主张,这与犯罪嫌疑人作案窃取存款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因而不符合按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的条件。 作者: 陈兴安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