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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法》第369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案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阿妹均系沈阳市五爱市场从事布料生意的人员,双方通过朋友介绍相识。2004年11月12日,张某某购进一批布料,张某某在将此批货物售出前,需找地点存放
2.从责任分担的依据基础上讲,借用合同或保管合同中之所以分别由借用人或保管人来承担责任,这样的不同责任划分就是基于借用人或保管人对于标的物的实际控制优势。也就是说,标的物实际处于合同当事哪方的实际控制之下,哪方更适于或是更有能力妥善照看标的物,那么标的物灭失的相关责任就由哪方承担。综观本案的案情,虽然张云霄持有李阿妹库房的一把钥匙,但货物实际上处于李阿妹的控制之下,李阿妹对于存放在库房里的张某某货物负有不可推卸的照看责任,其在华峰公司拉走张某某货物的处理上也存有过错。 故本案中张某某的损失应由李阿妹负赔偿责任,至于李阿妹与华峰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可另案解决。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赵琳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