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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学校的违约责任条款(2)

时间:2012-03-01 10:15来源: 作者: 点击:
解读侵权责任法中的学校责任条款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
解读侵权责任法中的学校责任条款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

  需要指出的是,此条款所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涵盖了学校的所有未成年人,既包括不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又包括已满10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

  【案例】

  某生系安阳县某中学在校生。2004年12月6日上午,该生与该校另一学生小光(化名)发生打架,当日下午16时许,小光带一名校外青年趁该生课间休息上厕所时带刀将其砍伤,该生在同学的帮助下到学校的医务室,校医未对该生做任何处置即让其到某卫生院治疗。在卫生院做完相关手术治疗后,于当日转入安阳市一家医院治疗,经诊断,该生左拇指及枕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花去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4180.3元。事情发生后,小光的监护人与该生的监护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赔偿1.6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对于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负有管理、保护义务。该生与小光事发时均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后虽然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但学校在对未成年学生安全管理上存在疏漏,未尽到充分的管理保护义务,也是该生在学校内被小光及一校外人员砍伤的原因。因此学校依法应对该生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处该中学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7万余元的30%即4438.09元。

  【术语解释】

  【推定过错责任】

  推定过错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过错推定原则将民事举证责任以否定的形式分配给加害人一方,从而避免了受害人因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形。推定过错责任的特殊性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此种情形下的被告是举证责任倒置。

  按照过错推定原则,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他有过错并确认他应付民事责任。因此,推定过错责任就是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

  【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调教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补充责任】

  一般认为补充责任的含义是在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时,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历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是,则先由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尽力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负有补充责任的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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