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骨灰的民法保护若干问题 一、基本案情 甲生前无儿女,只身一人。1995年1月14日,甲与其侄乙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规定,自即日起乙对甲尽扶养义务,包括承担甲的全部生活费、医疗费和丧葬费;甲去世后,其位于某市济宁路的私房一间归乙所有。该遗赠扶养协议经
关于第三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笔者也不能赞同审理法院的意见。原告对骨灰享有所有权,依法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骨灰寄存证上亦载明寄存人为原告,依据保管合同关系,第三人无权对保管标的物做任何处分之行为。因此,第三人侵害了原告对骨灰的所有权,同时也侵害了原告依据对骨灰所有权而享有的安葬权,第三人理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而殡仪馆依据保管合同也应承担返还骨灰的民事责任。被告和第三人返还骨灰所需费用由其各自承担,返还骨灰也无须法院予以执行,只要第三人告知原告骨灰的具体埋葬地点,由当事人按照当地风俗习惯自行处理。如第三人或他人干涉原告行使其权利,则法院可依法处理之。 【原文出处】《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作者:焦卫 杨宁 推荐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