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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出租、出让、抵押是否有效?

时间:2012-03-01 10:27来源: 作者: 点击:
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有的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文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出租、出让、抵押等,符合文件规定的流转条件的,是否应认定为有效? 因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有的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文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出租、出让、抵押等,符合文件规定的流转条件的,是否应认定为有效? 因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除应符合依法办理

   为加强农村集体用地管理,有的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文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出租、出让、抵押等,符合文件规定的流转的,是否应认定为有效?

   因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除应符合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权属证书等条件外,还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流转登记手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具体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执行。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有的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文件。如2003年6月,省政府发布了《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地方政府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对土地制度的改革,是改革开放的一部分,应当积极支持。在试点地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出租、出让、抵押等,符合文件规定的流转条件的,应认定为有效。文件发布前已经进行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且符合流转条件的,如果土地权利人向所在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补办土地登记手续或者土地资源部门同意补办手续的,也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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