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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未经批准不得签订融资性担保合同

时间:2012-03-01 10:27来源: 作者: 点击:
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近日发布施行。记者了解到,《细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
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近日发布施行。记者了解到,《细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

    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融资性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近日发布施行。记者了解到,《细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活动。

  据了解,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具备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边远旗县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跨省区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须向拟注册地盟市金融办提交申请,经盟市金融办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自治区金融办批准。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控制单个受保企业风险规模。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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