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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效力

时间:2012-02-29 10:47来源: 作者: 点击: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

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第40条规定:“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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