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有两种含义,一个含义即指股东对公司直接投资而享有的权利,此为狭义说;另一含义指一切股东权利义务的总称,此为广义说。就股权的具体权能而言,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前者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后者指股东参与公司管理事务的权利。从自益权来看,
有学者认为,不应从原有法律所规定的传统权利中去探寻股权的性质,而应以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关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分离、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彼此独立、股东与公司之间产权分化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为出发点,只有这样探讨股权的性质才有现实意义。事实上,股权既不是所有权,也不是债权,更不是什么其他权,而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种独立的权利,也就是说,股权是所有权、债权、社员权等传统权利并列的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其特征有学者总结为:股权是作为股东转让资产所有权对价的民事权利;股权是目的性权利与手段性权的有机结合;股权是团体性权利和个体性权利的辩证统一;股权兼有请求性和支配性;股权具有资本性和流转性。继而认为,以上特征足以把股权塑造成一枝独秀的权利形态。在论及股权及法人财产权问题时,有学者认为应当采取革故鼎新的大胆态度,因为法人本身就是罗马社会崩溃之后出现的法律概念,公司又是工业化社会的产物。因此争论股东权、法人财产权与罗马法中的所有权、他物权是否同一,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法律概念并非希腊神话中的君主待客之床,相反,如果现实生活提出了原有法律概念无法解释的问题,就有必要修正原有的概念或创造新的概念。 7.经济发展权说。该说为我国经济法学者所创,创造性地借用英美法系的思维模式,对大陆法的传统思路进行了反思和批判,从经济法是增量利益生产和分配法这一部门法本质出发,通过对股权本质的经济法学思考,认为股权的本质是追求增量利益最大化实现的经济发展权。股权,从权利内容上说,是一种经济权利而非民事权利。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