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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进口合同的履行(2)

时间:2012-03-01 10:25来源: 作者: 点击:
国际贸易进口合同的履行 导读: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因其具有跨国性而比国内贸易合同的履行复杂得多,其中包括费用的支付,运输问题,保险问题,海关检验以及索赔的事项等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开立信用证 (一)申请
国际贸易进口合同的履行 导读: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因其具有跨国性而比国内贸易合同的履行复杂得多,其中包括费用的支付,运输问题,保险问题,海关检验以及索赔的事项等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开立信用证 (一)申请开证 (二)信用证的传递和修改 1.信用证的传递。 2.修

  2.报关的期限。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超过这个期限报关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3.预申报的应用。

  (二)报验

  报验的时间一般在海关放行提货前后。

  报验的地点。进口报验地点一般应为检验地点。

  ——凡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商品、货物卸离运输工具时已发现残损或有异状的商品、大宗散装、易腐烂变质商品及合同规定在卸货地(港)检验的商品,应在卸货口岸申请检验。

  ——属于机械、仪器、成套设备以及金属材料类商品,一般可在使用地点结合安装使用进行检验。采用集装箱运输情况下,要求在拆箱地点进行检验。

  对列入《种类表》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到货后,进口公司或代理托运部门应凭“进口货物通知书”或其它有关证件,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经商检机构审核、登记后,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登记”印章,交申请人凭此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海关据以审核放行。

  办理进口商品登记后,收货单位应尽快向商检机构正式办理进口商品报验手续。申请报验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费。

  (三)办理拨交货物

  五、进口索赔

  进口索赔一般是指货物自出口方交到进口方的过程中,由于人为、天灾或其它种种原因,使进口方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货物有其它损害,进口方依责任归属,向有关方面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的损失。

  (一)索赔对象

  1.卖方。

  (1)货物的品质、规格等不符合合同规定。

  (2)交货数量不足,重量短少。

  (3)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旧顶新。

  (4)包装不良或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货物残损。

  (5)凭样成交的商品,所交商品与成交样品不符。

  (6)未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交货或不交货等。

  2.承运人。

  (1)因短卸、误卸造成货物短少。

  (2)托运货物在运输途中遗失。

  (3)托运货物由于承运人配载不当、积载不良或装卸作业粗疏造成货物损毁。

  (4)船舶不具适航条件,设备不良造成所装货物损毁等。

  发生上述情况时,进口方应毫不迟延地将损害事实用书面通知承运人,让承运人了解货物灭失或残损、短缺的实际状况,以便确定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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