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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躲债——离婚协议对第三人无效(2)

时间:2012-03-01 11:41来源: 作者: 点击:
现实中,面对债权人的追讨,一些自以为“聪明”的债务人,会想到假装离婚来躲避债务。象山一个私营企业主李某就是这样做了,可结果是债务照担,“假”离婚还可能变成真,真个叫“赔了夫人又折兵”。 法官指出,李某
现实中,面对债权人的追讨,一些自以为“聪明”的债务人,会想到假装离婚来躲避债务。象山一个私营企业主李某就是这样做了,可结果是债务照担,“假”离婚还可能变成真,真个叫“赔了夫人又折兵”。

  法官指出,李某所负的担保债务,并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所负,属于李某个人债务。房产是李某和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当认定为两人共同财产,虽然两人协议离婚时约定房产归赵某所有,但这一约定只对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在李某身负债务却没有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就可依法拍卖房产。由于这处房产还有按揭款没有还完,等拍卖后,拍卖款先保证向银行还清按揭,余款归李某与赵某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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