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小杰邮寄的手机丢失后,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600元。而快递公司则以“包裹并未保价”为由,只愿按所收资费的5倍赔偿。经审理,成都中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快递公司赔偿小杰65元,退还邮寄费13元”的判决,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快递公司支付小杰赔偿款1600元,
小杰与快递公司建立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快递公司负有将物品安全地交付收件人的义务。其在运输过程中将物品丢失,应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焦点二:条款效力 5倍资费赔偿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本案中运单上的保价条款和限额赔偿条款属于限制责任条款,该条款不应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或限制赔偿责任的意思表示,否则条款亦应无效。 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掌握讼争货物运输的情况,对货物灭失的具体原因及自己对货物的灭失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负有举证义务,其未能举证证明对货物的灭失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认定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的保管义务,对货物灭失具有重大过失。 2009年8月10日,成都中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快递公司支付小杰赔偿款1600元,退还邮寄费13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