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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定做合同案(2)

时间:2012-02-29 10:52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概要】 2000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加工定做合同》,约定由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图纸要求,自备原料制作各种幕墙工程所需的铁件。签约后,原告按约进料加工,制成产品后亦按被告的要求按时送货,并由被告指定人
【案情概要】 2000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加工定做合同》,约定由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图纸要求,自备原料制作各种幕墙工程所需的铁件。签约后,原告按约进料加工,制成产品后亦按被告的要求按时送货,并由被告指定人员签收。2001年6月18日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定作价款

  由于本案当中的原告并没有催告被告确定履行期,也没有因此而解除合同,所以以上的讨论告一段落,还是把讨论的焦点拉回到法院的裁判理由。根据以上的讨论,将被告人通知原告暂停履行视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那么能够由变更的意思表示和嗣后一直未指定履行期的状态而得出被告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呢?更确切的说,由于被告自始至终都没有终止或者溯及解除合同的明示,那么能否根据其行为解释出其发出了解除的默示呢?拉伦茨曾说唯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沉默——作为不作为的一种形式——以及其他任何一种不使用某些话语或符号的行为,也可能具有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表示的意义。”而梅迪库斯则将默示地表示了什么东西这一习惯用法分为三种情况,即可推断的意思表示(konkludente Willenserklaerung)、通过补充解释(ergaenzende Auslegung)获得的添加于原意思表示的新内容以及真正的沉默(wirkliches Schweigen)即确实不存在任何表示符号,但例外地认定具有意思表示意义的情形。本案中被告的沉默首先不能算做真正的沉默,因为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表示具有表示的意义;另一方面,《合同法》中承揽合同的部分并没有像《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合同)那样规定沉默具有意思表示的意义。

  其次,本案被告的沉默也很难被视为对中止履行合同意思表示的补充解释或者可推断的意思表示。因为一来,当事人双方对沉默的意义并未形成任何合意;二来,从案件事实来看,双方当事人并非长期合作伙伴,不可能形成关于中止之后长期沉默即为解除的习惯;三来,在承揽合同当中也不存在这样的交易惯例。

  因此穷尽“默示地表示了什么东西”的各种情形,都不能推导出被告要求原告暂停履行的通知和其后迟迟未指定履行期的单纯沉默事实结合就可以解释为被告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换一种论证思路,如果承认被告此时可以默示解除合同,那么被告是在什么时间解除合同的呢?是在被告通知暂停履行一个月之后,还是原告起诉之时?估计哪一种判定都难以自圆其说,而不免遭到恣意裁判的批评。显然,对于形成权行使这种对法律关系的确定性有重大影响的意思表示应当限于明示,否则的话,由此会大大增加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和形成权的本质相悖。

  综合以上论述,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被告并没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法院判定被告通知原告暂停履行和嗣后一直未指定履行期的行为构成缺乏充分论证,也与法理相悖。法院也不能违反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原则,越俎代庖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代被告解除合同。

  【风险提示】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任意解除权,因此,当其不欲让承揽合同继续履行下去以避免更大损失时,应当及时通知承揽人解除合同。同时,定作人行使合同任意变更权也应当对承揽人损失给予赔偿,同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对其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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