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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装饰定作合同案

时间:2012-02-29 10:52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概要】 原告诉称:依据与zz公司签订合同,按zz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为zz公司承建的xx饭店装修工程定作玻璃流水墙及玻璃桥。在定作过程中,zz公司修改了设计图纸,我公司亦按修改过的设计图纸定作了玻璃流水墙及玻璃
【案情概要】 原告诉称:依据与zz公司签订合同,按zz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为zz公司承建的xx饭店装修工程定作玻璃流水墙及玻璃桥。在定作过程中,zz公司修改了设计图纸,我公司亦按修改过的设计图纸定作了玻璃流水墙及玻璃桥,并到xx饭店进行了安装。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验收

 

  【案情概要】

  原告诉称:依据与zz公司签订合同,按zz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为zz公司承建的xx饭店装修工程定作玻璃流水墙及玻璃桥。在定作过程中,zz公司修改了设计图纸,我公司亦按修改过的设计图纸定作了玻璃流水墙及玻璃桥,并到xx饭店进行了安装。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验收后方撤离了施工现场。现要求zz公司给付价款、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被告辩称:xx公司所述签订加工定作合同情况属实,但xx公司定作、安装的玻璃桥因出现裂痕、存在质量问题至今未验收。我公司与xx公司曾多次交涉更换问题,但xx公司至今未予更换。只要xx公司将出现裂痕的玻璃更换,经验收合格后,我公司即同意给付xx公司价款,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经法院查明:2000年8月中旬,xx公司将玻璃流水墙及玻璃桥安装完毕后撤离xx饭店。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为一年。2001年11月21日,zz公司给付xx公司价款30000元。尚欠价款91408元未付。后xx饭店已使用了xx公司定作、安装的玻璃桥及玻璃流水墙。2002年10月16日,xx公司与zz公司到xx饭店经核查确认现有五块玻璃出现裂痕。

  【裁判文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xx公司与zz公司签订的定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法、违规之处,应为有效,签约双方均应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己方义务。

  zz公司在签订合同后,按约向xx公司支付了预付款,xx公司亦按合同的约定及zz公司提供的图纸定作玻璃桥及流水墙的玻璃,并进行了安装。安装工程竣工后,xx公司即撤离了施工场地,zz公司亦应按合同的约定对xx公司的安装工程进行验收后,给付xx公司合同款项。

  现zz公司以xx公司提供的玻璃有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在xx公司更换有裂痕玻璃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付xx公司货款。虽xx公司现无证据证明zz公司对玻璃流水墙及玻璃桥进行验收后,xx公司才撤离了安装工程现场,但在2000年8月中旬xx公司撤离安装工程现场后,zz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在2001年10月前因玻璃存在裂痕等质量问题曾通知xx公司修理、更换。因使用即视为验收,现xx公司安装玻璃流水墙及玻璃桥xx饭店已经使用,应视为zz公司对玻璃流水墙及玻璃桥已验收合格。

  xx饭店改建扩建办公室及北京市银建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第六部虽在zz公司出具的说明中盖章确认xx公司安装的玻璃桥及玻璃流水墙在2000年8月18日时就存在有裂痕等质量问题,但因zz公司是承包、施工单位,xx饭店是建设单位,北京市银建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是该工程的监理单位,故zz公司与xx饭店改建扩建办公室及北京市银建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第六项目部有利害关系,且该说明中也未明确说明玻璃存在裂痕的具体情况。故对xx饭店改建扩建办公室及北京市银建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第六项目部出具的证明,本院不予认证。

  现zz公司又无证据证明造成玻璃出现裂痕的责任在于xx公司,故对zz公司以xx公司提供的玻璃有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在xx公司更换有裂痕玻璃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付xx公司货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定作合同仅约定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未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及计算标准,现xx公司要求zz公司按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法律及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定作合同性质,安装地即是交付地,xx公司在完成安装工程后撤离了施工场地,定作物已在xx公司的控制之下,应视为xx公司已将定作物交付zz公司,故应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xx公司在2000年8月中旬撤离施工现场,2001年10月zz公司通知xx公司玻璃出现裂痕,已超过保修期限,况且zz公司在2001年11月还向xx公司支付过价款,故根据zz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确认xx公司定作安装的玻璃桥及玻璃流水墙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了质量问题,zz公司应将保修款给付xx公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六余、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zz装饰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xx玻璃装饰有限公司价款91 400.8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xx玻璃装饰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深圳市zz装饰工程公司按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90元,由原告负担890元、被告负担3000元。

  zz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xx公司对定作、安装定作物工程中出现5处玻璃断裂进行更换和维修;xx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xx公司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理由如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实际不符,判决不当。(1)一审判决认定“玻璃流水墙及玻璃桥xx饭店已经使用,应视为……验收合格”、“被告方亦无证据证明在2001年10月前因玻璃存在裂痕等质量问题曾通知原告修理、更换”。这种认定不符合事实,也于法无据。事实是:2000年8月18日,我公司与xx饭店及银建监理公司派人到现场查验即发现有5处玻璃出现裂痕,xx饭店和银建监理公司要求我公司维修并采取防护措施。当时我公司即用木板将玻璃裂痕处围上,以防行人走过出现危险。同时电话通知xx公司派人前来检查修理、更换,但xx公司一直不来人修理。2001年5月xx饭店装修全部完成正式营业,为了不影响对外开业,应xx饭店要求才将所围木板撤掉。实际上,xx饭店于2001年12月才使用玻璃桥及玻璃水墙,但至今未验收合格。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我公司与xx饭店、银建监理公司“有利害关系”,因而对三方提供的2000年8月18日发现裂痕的证据“不予认证”,没有道理,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同时,一审判决以三方证据“未说明玻璃存在裂痕的具体情况”为由而否定此证据,没有道理。(2)一审判决认定我公司“无证据证明造成玻璃出现裂痕的责任在于原告”,与事实不符。我公司在一审中已向法庭提交了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在xx公司。这些证据有:xx饭店、银建监理公司和主体设计公司三方于2002年5月24日共同出具的《说明》,证明“xx饭店新中楼负二层水景及玻璃地面由美国NBBJ设计公司提供设计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细化设计与施工”。同时,我公司还向法庭提交了xx公司制订和提供的玻璃水墙及玻璃桥的具体制作和安装施工的细化设计图纸,证明设计、制作、安装、施工完全是xx公司负责的。一审判决对上述两份证据只字未提,认定“没有证据证明造成玻璃出现裂痕的责任在于原告”,不支持我公司关于质量问题的抗辩,这样认定违反事实。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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