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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借款(3)

时间:2012-02-29 10:10来源: 作者: 点击: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及处理 货币借贷是一种金融业务,只能由国家指定的机构专营。当前,可以经营借贷业务的,有国家各专业银行、各地方银行、交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批准的外资银行、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及处理 货币借贷是一种金融业务,只能由国家指定的机构专营。当前,可以经营借贷业务的,有国家各专业银行、各地方银行、交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批准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除此之外,各级财政部门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商事裁判标准规范》在 “关于几种特殊主体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中的论述:

“企业之间直接借贷也可以将企业的闲置资金有效地利用起来,但是金融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其稳定关系到一国经济的长期稳定,企业之间直接借贷,国家不易监管,这种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是存在很大风险的,同时在企业之间借贷的实践中也存在企业将其资金借贷他人以牟取高额利息的情形,也影响了金融秩序,所以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允许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的情况下,仍然应当认定此种借款合同无效。”

三、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合同关系效力的认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从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来分析,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历来为我国法律和政策所禁止。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由于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的危害性,在一般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其借贷行为属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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