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8年8月24日,李某(卖方)与王某(买方)及中原经纪公司(经纪方)签订《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买卖双方通过经纪方出售、购入李某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附近的两居室,居间合同约定房屋的成交价为180万元,该成交价为净得价,交易中
二、居间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关于税费承担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哪个约定为准。 本案中,居间合同约定过户的税费完全由买方承担,但买卖合同却约定税赋由各自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二者存在直接的冲突。笔者认为,一审法院关于通过居间合同,来推出买卖合同约定的各自承担的税费均应由买方王某承担的结论,实属本末倒置。因为买卖合同成立于居间合同之后,居间合同只是为了促成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居间合同中确定的标准或,完全可能由于买卖双方的某一让步,而在买卖合同中进行变更或取消相应条款,如果说买卖合同与居间合同发生冲突,那么在居间合同之后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视为对居间合同中冲突内容的变更,买卖合同才是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直接体现,而不是通过居间合同来推出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应以买卖合同的约定,由双方各自承担房屋过户所产生的税费。 二审判决: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1、李某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因过户产生的税费由李某、王某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