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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研究 一、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概况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是指在不改变企业性质的条件下将所有权分离,企业的主管部门将企业租与他人使用收益,他方交付租金的协议。无论是个人承租、合伙承租还是全员承租,企业承租其客体仍是国家或集体的企业。它既包括
(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后的代位诉讼问题 从我们审理的案件来看,租赁企业的承租人和出租人约定,租赁期间发生的债权和债务归承租人。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对于企业债权的主张不发生障碍。但是,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退出租赁合同,企业的印章也已经交回。承租人无法主张其承租企业期间的债权,承租人处在一个非常尴尬的场面。当企业不提出主张时,承租人则束手无策。因此,有必要引入《公司法》或《合同法》的派生诉讼制度或代位诉讼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指的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其原因在于现代股份有限公司于两权分离的原则下,公司的经营大权多由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把持,而股东,尤其是少数股东,对于公司经营的监督制约能力愈来愈弱,因而常有董事滥用权力,以及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等情事发生。由此英国判例便首创了股东派生诉讼这一诉讼形态,以维护公司及众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司董事的监督与制约。 承租人的派生诉讼制度的确立,也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间的债权归承租人所有;二是,企业拒绝诉讼或怠于诉讼。在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承租人就有权提起诉讼,主张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的债权。承租人主张该债权归自己而不是归企业,在法律利益的归属上属于承租人,这一点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不同的。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