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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12)

时间:2012-02-29 14:17来源: 作者: 点击:
解读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概念的规定。
解读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概念的规定。 融资租赁这一名称是从英文financelease翻译过来的。fi

  第二百四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释义】本条是关于承租人请求部分返还租赁物价值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这是由出租人享有租赁物所有权所决定的。但是出租人所有权是一项受其租金债权严格制约的权利,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与租赁物所有权有关的风险与收益实质上都转移给承租人了,出租人所有权只具有抵押权的意义。因此,当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在融资租赁实践中,损害赔偿金是以相当于残存租金额或者以残存租金额减去中间利息计算的。这样出租人不仅收回了租赁物,而且可以获得一笔相当于残存租金额的损害赔偿金。而在融资租赁合同完全履行时,出租人仅可取得全部租金及期满后取得租赁物的残余价值。由此可以看出,出租人中途解约取得的利益,比合同全部履行本应得到的利益还要多。这不仅不公平,而且由于利益驱动,会使出租人尽量使用解除合同的办法,不利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稳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部分返还。也就是说,出租人因收回租赁物而所得,无论按所评估的公允价值,还是按公开拍卖的实际所得,都不直接归出租人所有。这一所得必须与出租人这时的租金债权,即承租人尚未付清的租金及费用作比较。只有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所得等于出租人的租金债权的部分时,才归出租人所有,超出租金债权部分,是出租人多得的利益,应返还给承租人,或者充作承租人支付的损害赔偿金,不足部分仍应由承租人清偿。

  第二百五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属的规定。

  在传统租赁中,承租人的一项主要义务就是于租赁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而在融资租赁中,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一般可以有三种选择权:留购、续租或退租。留购是指租期届满,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一笔双方商定的设备残值(名义货价),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续租是指租期届满,承租人与出租人更新合同,继续承租租赁物,承租人按新合同支付租金;或者承租人未退回租赁物,出租人同意合同继续有效至承租人退回租赁物或者留购租赁物,承租人按原合同支付租金,直至合同终止。退租是指租期届满,承租人负责将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租赁物按出租人要求的运输方式运至出租人指定的地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支出,如包装、运输、途中保险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在这三种租赁物的处理方式中,出租人更愿意选择留购这一处理方式。实践中,出租人关心的是如何收回其投入以及盈利,而对租赁物的使用价值没有多大兴趣,大多数融资租赁交易均把承租人留购租赁物作为交易的必要条件。如果选择另外两种方式处理租赁物,仍面临着租赁物的最终处理问题,出租人并不希望保留租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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