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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4年11月23日,谭某与陈某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由陈某为谭某加工羊毛衫。2004年12月2日交货754件,其中货号为007的每件加工费15元,货号为008的每件18元,货号为010的每件15.5元。陈某接到上述订单后,又与金某签订了加工合同,将上述加工业务转包给了金某,
对于债权人来说,其应当意识到主张债权的对象并不仅仅限于债务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跳过”债务人而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既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挫败债务人通过消极主张债权来逃债的企图。 对于债务人来说,其应当树立起依照合同约定偿还债务的诚信意识,认识到消极躲避债权人根本无法实现赖债的目的。《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债务人通过“下落不明”来逃避债务,非但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落空,反而可能因拒绝到庭而使得自身的利益受损。 对于次债务人来说,其应当积极配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不应配合债务人逃避债务。否则,次债务人将因此而蒙受额外损失,因为《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