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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2)

时间:2012-02-29 11:09来源: 作者: 点击:
解读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从学理上看,这是关于无名合同适用法律的规定。
解读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从学理上看,这是关于无名合同适用法律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对此进行了明文规定,具有开创性。 二

  (三)学者对于无名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要观点

  学者对于无名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要的三种观点:吸收主义、结合主义和类推适用主义虽然各有优势,但是都是以偏概全,并没有针对实践中具体的无名合同的纠纷给出具体、合理、全面的适用理论。

  三、问题的解决

  (一)避免现有学说的误区,确定不同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1、有名合同附其他类型的从给付的法律适用规则。按照现有《合同法》,无名合同采类推适用主义——类推适用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但在混合合同中,与有名合同最相类似的情况仅为“有名合同附其他类型的从给付”这一种情况。因此,“有名合同附其他类型的从给付”是最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应予类推适用的情况。而学说上认为“有名合同附其他类型的从给付”应采吸收主义。看起来二者并不一致。但实际上,按照《合同法》规定的类推适用“最相类似的合同”其实与学说上的吸收主义并无二致。对于“有名合同附其他类型的从给付”,不应仅考虑适用吸收主义。因为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该种类型的混合合同,肯定是由于仅订立该种有名合同不能完全满足当事人双方的要求,因此创设此种类型的混合合同来实现其目的。采用吸收主义处理该种混合合同,并没有考虑到当事人起初订立合同的要求。因此对此类混合合同仅适用吸收主义并不合理。除了对符合有名合同的部分条款要适用《合同法》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外,对于所附的其他类型的从给付,还要关注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要求,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以更合理的处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2、双种有名合同,类型结合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在双种有名合同种中,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担属于不同类型的主给付义务。因为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该种类型的混合合同,肯定是由于仅订立该种有名合同不能完全满足当事人双方的要求,因此创设此种类型的混合合同来实现其目的。若仅采用类推适用主义,不考虑主张结合各个部分的法律效果而适用之,是不能完全满足当事人要求。在类型结合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负担多个给付义务,处于同一地位,并且可以分别归属于不同类型的有名合同;而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的对待给付只有一个或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在主张结合各个部分的法律效果而适用时,必然需要参照类似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来斟酌适用。如果仅仅采用结合主义,不参照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并不能合理的、有效的适用法律。因此对于这两类混合合同应该类推主义和结合主义共同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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