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从学理上看,这是关于无名合同适用法律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对此进行了明文规定,具有开创性。 二
3、类型融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如上文所列举的半买半赠合同,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按照类推适用主义的话,与赠与物的瑕疵有关的纠纷适用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而与被赠与人的不当行为有关的纠纷适用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此时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被加重了。这样的法律适用表面上看在一定程度上合理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实质上却并非当事人双方所追求的。当事人之所以采用这样的合同形式,而不采用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一方面不加重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另一方面也不减轻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使双方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平衡,相互牵制。因此法律若单方面加重双方当事人义务是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此类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不应该仅仅是类推各个有名合同的法律规范,还要考虑结合具体合同的目的,来折衷类推适用。 (二)考虑提炼出分则关于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则中带有共性的一些规则 尽管我国《合同法》对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的命名不一样,但是它们还是可以进一步归类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可以归属于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则可归属于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对于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记合同和居间合同来说,可以归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则可归属于技术合同。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有名合同各个名称不同,但是从某一方面来看还是有一些共性的。如对于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来说,财产所有权人承担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瑕疵担保等义务;对方当事人承担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通知义务等义务。 (三)考虑处理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合同法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 无名合同适用法律的原则无名合同既是合同,就一定具备一般合同的要素,诸如主体、标的、经济目的、权利义务内容、违约责任及条件等内容。因此在适用法律上,既应适用调整有名合同的一般原则,也应针对无名合同的抽象需求确定相适应的适用法律的原则,处理好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合同法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欲使无名合同在法律上找到合适的位置,使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合理的解决,在无名合同中没有关于双方当事人明确权利义务的约定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一般原则。民法通则在第一章中规定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如当事人地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保护、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等基本原则,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律原则。首先,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以确定合同的效力,由于合同法全面更新了民法通则可以适用至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则,因此,只有在合同法总则无具体规定可资适用时才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其次,如果该无名合同的权利义务类似于合同法分则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还可参照该有名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适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