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与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时间:2005年10月21日)。 裁判摘要:银行利息作为主债权的收益.属于法定孳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取得孳息的权利随着主物所有
商贸大厦筹备处与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时间:2005年10月21日)。 |
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与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时间:2005年10月21日)。 裁判摘要:银行利息作为主债权的收益.属于法定孳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取得孳息的权利随着主物所有
商贸大厦筹备处与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时间:2005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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