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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承包经营合同纠纷(3)

时间:2012-02-29 10:19来源: 作者: 点击: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伍世尧,男,(略)。 委托代理人王世理,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住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伍世尧,男,(略)。 委托代理人王世理,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昌荣路3号。 法定代表人何国坚

  至于伍世尧提出本案合同性质是承包经营合同而非买卖合同的上诉,因原审法院并未将该合同以买卖合同来进行审理,顺安达公司也未主张该合同是买卖合同关系,伍世尧的该上诉主张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综上所述,上诉人伍世尧上诉无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20元,由上诉人伍世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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