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运输合同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3)

时间:2012-02-29 10:19来源: 作者: 点击:
天津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8)海商初字第334号 原告西安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纬二街甲字48号雁开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 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移风,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
天津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8)海商初字第334号 原告西安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纬二街甲字48号雁开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 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移风,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敬业,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航都长兴国

  1997年12月31日,天津航都以承运人美国航都的代理人的名义,向原告签发HJSCHUAE10622801号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待指示,通知方为德国醒狮,承运船舶为SUI HANG 981 180S,货物为500箱劳保手套,装载于HJCU8524521号集装箱内,CY-CY,装货港黄埔,卸货港不莱梅,运费预付。原告以该提单通过银行结汇。

  1997年12月29日,韩进海运制作了与上述天津航都提单基本一致的提单。该提单由韩进海运交给天津航都,天津航都将提单交给原告背书后,又将提单交还给韩进海运,未作流通。韩进海运实际承运了货物。

  货抵目的港德国不莱梅后,原告于1998年2月8日,致函天津航都西安办事处姚华军,称原告申请保留货权,要求目的港代理候原告指示放货,原告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2月16日,原告再次致函天津航都西安办事处姚华军,称原告已将此票货物转售另一买家,要求通知港口代理,将货物放给收货人G.E.B.公司,并提供了该公司详细地址和电话传真。原告在该函中还称,原告“将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请通知买方马上提货。”2月23日,醒狮公司和G.E.B.公司的职员,共同到韩进海运的卸港代理ALKOR公司处,结清了未付款项,并取走了提货单。G.E.B.公司提取货物后,于3月5日向ALKOR公司就货物短少事宜提出索赔,未果。3月14日,G.E.B.公司致函原告,称其是从德国醒狮处取得货物,已将货款付给醒狮公司,不能付第二份货款。4月13日,德国醒狮尤文彦致函韩进海运,称没有收到货物,也没有收到任何货款。因无人付款赎单,该提单等全套单据从银行退回。现原告仍持有全套三份正本提单。

  本院认为,天津航都西安办事处以西安联运的名义对外承揽货物,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姚华军同时具有西安联运和天津航都西安办事处人员的双重身份,天津航都根据委托书以承运人美国航都的代理身份签发了提单,因此,天津航都是承运人的签单代理而非本次货物运输的承运人。韩进海运作为实际承运人承运了货物。

  本案所涉货物运输的提单是“凭指示”提单,作为本案被告的承运人,本应将货物交付给出示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原告作为托运人,在货物交付前,指示承运人将货物立即交付给特定的收货人G.E.B.公司,该项指示解除了承运人必须依提单交付货物的责任。原告主张的放货指示中没讲可无单放货就是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的观点,与其要求立即将货物交付给G.E.B.公司的指示相矛盾。因此,原告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原告主张的韩进海运函件中也要求ALKOR要在放货时收取提单,所以韩进海运自己也知凭正本提单放货的观点,因承运人已被解除凭正本提单放货责任,韩进海运对其代理的要求,不构成对原告的责任,原告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承运人是否按照原告的指示正确地将货物放给了G.E.B.公司的问题,本案证据表明,是G.E.B.公司提取了货物,而非德国醒狮取得了货物。 G.E.B.公司直接提取了货物的事实,从其以收货人的名义直接向承运人主张货差的索赔的这一证据也得到证明。因此,本院认为,做为承运人的被告履行了正确交付货物的义务。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6,183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和天津航都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韩进海运和美国航都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